傑出公務人員得獎人

九十一年度得獎人

吳當傑先生

得獎人學經歷

得獎時職務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財稅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經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
財政部金融司科員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科長、專門委員、副組長、組長、主任秘書、副主任委員
財政部主任祕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局長
財政部政務次長
土地銀行董事長
華南金控董事長
現職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
著作公司治理理論與實務



重大事蹟貢獻

一、在推動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方面,除督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執行,並整合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制度外,亦積極規劃導入公司治理創新制度措施,例如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制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對於促使企業保持國際競爭力及投資吸引力,及達到保障股東權益等目標,績效甚值肯定。    

二、為健全債券市場發展,積極引進信用評等制度,首於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依法督導訂定「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同時結合世界知名的信用評等機構-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與國內證券相關單位合資,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輔導成立我國第一家信用評等公司,該公司自八十六年底開始接受委託進行評等,已公開評等之統計數字總計九十六家,顯見信用評等制度之推行已見成效。嗣信用評等機制實施一段期間後,為積極鼓勵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來臺參與,以增加良性競爭,乃在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修正「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業有惠譽信用評等公司正式申請來台設立分公司,其他國際知名信用評等公司亦已陸續表示積極來台之意願。    

三、帶領同仁研修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引進有價證券私募制度,並規劃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使我國私募制度在短期內能順利建制及推展,與國際主要證券市場之發行制度同步,並便利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籌措資金及改善經營體質,對於強化企業競爭力、發揮企業經營效率及促進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    

四、研議規劃完成興櫃股票市場之建置,使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得透過合法的市場交易,並得即時取得成交資訊及發行公司的最新動態,交易更安全、透明、便利,投資人的權益獲得適當保障。在此興櫃股票制度之建置上,思慮周延、積極創新,績效甚值肯定。    

五、積極參與完成「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立法,該法案係經比較國內外證券及期貨市場制度後,主動研提改善建議,並積極督導所屬參考國外立法例及國內業界及學者之意見,研提法案。法案通過後並規劃籌設保護機構,辦理現金償付及爭議案件之調處、團體仲裁與團體訴訟,對證券期貨交易保護制度之建立,及市場之健全發展,有深遠之助益。    

六、持續推動我國企業之改革,著有成效並獲得外資認同,台股且因此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中,所占權值在二十六個新興市場國家中排名第二。並於九十年六、七月間陪同財政部顏前部長赴歐洲進行海外招商,對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股市,極具成效。同時督導推動各項簡化外資管理措施,有效吸引外資來台投資,活絡證券市場,進而促進國內經濟發展。    




考察研究計劃

研究計畫:公司治理之研究
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各國開始意識到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重要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首先於一九九八年會議中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未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建立國際競爭力的關鍵因素之一。OECD並於一九九九年五月發布公司治理原則,提供各國作為建置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另在二○○○年的亞太經合會(APEC)中,公司治理開始受到會員體之重視,並在APEC架構下,將此議題成立為一倡議(Initiative),進行各項討論及政策對話,希冀藉由各經濟體之經驗分享,加強彼此合作,避免區域金融風暴再發生。安隆(Enron)事件發生後,改善公司治理缺失以保護投資大眾之呼聲,更蔚為風潮。


公司治理概念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方法,其內涵包括公司董事會結構與功能、董事長與管理階層的權利與義務,及其聘任、激勵與監督方面之制度安排等。我國公司治理制度在亞洲金融風暴前已初具規模,其法律架構主要由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規章所構成,並以管理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為重心。金融風暴後,我國更逐步積極研修增訂相關法令以完整我國公司治理制度,除蒐集各國及OECD相關公司治理資料,併同我國上市上櫃公司狀況加以研析且陸續修訂上市(櫃)審查準則等法令,以推動公司治理最重要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外,並配合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之其他配套措施,如推動制定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強化資訊揭露制度及規劃相關制度宣導等,成效卓著,因此「亞洲公司治理協會」在OECD第四屆亞洲證券市場改革圓桌會議之簡報中,即推崇我國及日本公司治理實質推展績效良好,為亞洲之典範。


展望我國公司治理未來挑戰,在於落實企業重視公司治理及推動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等相關制度。此外,在公司法規上仍有不少課題,例如(1)股權過度集中於家族或特定團體。(2)股東會及董事會之功能未能彰顯。(3)公司自治範圍受法令限制過度。(4)法人董事、監察人制度之存在及兼任等問題。因此,配合我國企業特色,不斷調整法規及實務推動架構,同時借助民間自律組織之力量,將可使我國公司治理制度更為完善。鑒於歐美國家為公司治理之發展先趨,因此為研析主管機關及民間自律組織對公司治理法制及推動之經驗,擬前往歐美等地重要金融中心,瞭解其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情形及執行方式,以作為發展我國未來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