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公務人員得獎人

九十六年度得獎人

黃天牧先生

得獎人學經歷

得獎時職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學歷美國南加州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銀行學系學士
經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
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
財政部金融局主任秘書財政部金融局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
財政部金融司專員、科員
東吳大學兼任副教授、講師
現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著作保險業企業風險管理之研究



重大事蹟貢獻

一、任職財政部金融局期間

(一)推動金融法制改革: 

        1.信託業法:鑑於國民財富日益累積,社會大眾對財產管理日漸重視,且隨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之推動,及新種金融及信託業務之日趨多元,爰規劃制定信託業法,以提供社會大眾更多元、更完善的金融服務。該法並已於89年7月19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
        2.票券金融管理法:為促進票券商健全經營,且使票券金融管理法令得以正本清源,不再比附援引銀行法規定,以落實對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是以研擬票券金融管理法。該法條文除著重票券商之管理及票券金融業務之規範外,為因應票券交易集中保管、結算制度及登記形式票券(無實體)之實施,並強化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及實施登記形式票券之管理規範。另在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範圍、資金用途、資金來源方面予以擴大,並分別就票券商業務、財務、監督管理及票券金融公司之緊急處分等方面訂定相關條文。該法並已於90年7月9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
        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為促進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增加金融機構分散風險及籌措資金之管道,以健全金融機構之經營管理,並保障投資人之權益,爰規劃研擬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該條例並已於91年7月24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
        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為推動不動產證券化以增加其流動性及籌資管道,活絡不動產市場,並進而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提升環境品質,協助促進整體經濟發展,爰規劃研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該條例並已於92年7月9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


(二)規劃及監督電腦型及傳統型公益彩券發行事宜:
包括89年規劃辦理傳統型及電腦型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之遴選事宜;89年至90年間,督促臺灣銀行健全公益彩券之發行作業,規劃辦理台北銀行銜接原臺灣銀行二合一傳統型彩券發行作業相關事宜;90年至93年督導台北銀行建置傳統型及電腦型等公益彩券之發行事宜,包括督促台北銀行確實依法令規定優先遴選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單親家庭或原住民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防範經銷體系可能遭不法集團及黑道介入及經銷站供作賭博之用、研議英國提供成癮性彩券簽注者心理諮詢服務之可行性、持續注意公益彩券各類型遊戲之社會影響等,其各項工作之執行,均有助於健全公益彩券之發行。    


二、任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期間

(一)積極清理國華產物保險公司,健全保險市場秩序:  
國華產物保險公司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及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損及被保險人之權益,
爰於民國94年11月18日依保險法規定對該公司予以勒令停業清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辦理相關清理工作。期間除督導清理工作之進行外,並協助安定員工情緒及保障工作權益,順利完成國華產險營業、資產之公開標售事宜,不但穩定金融秩序,並使保戶權益受到一定程度之保障,此亦為我國首次對產險公司實施退場機制。


(二)推動保險商品審查新制,提升保險業經營效率:
為健全保險商品發展,強化業者自律功能,95年9月1日起實施保險商品審查新制,除強化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加重公司及專業人員責任、大幅縮小核准制保險商品審查範圍,並就備查商品加強事後抽查,維護消費者權益。新制實施後保險業送審核准制商品占整體送審商品比率已降為3.34%,有效達成加速保險商品上市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目標。


(三)鼓勵保險商品創新,促進業務多元化:
        1.開放壽險業者辦理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提供消費者多元化外幣資產配置選擇及滿足不同之保險規劃需求;並可降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幣別不對稱風險及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效率。另引進優體壽險商品,對不吸菸及生活型態良好的消費者予以適當之危險分類,將產生降低保費或提高保障之效果,對於促進保險商品創新、滿足消費者多元化投保選擇、提升保險業核保技術,有深遠之助益。
        2.開放壽險業得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產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為強化社會弱勢者保險保障,研議推動微型保險之可行措施。


(四)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因應人口老化及少子化趨勢:
持續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以鼓勵業者多提供保障型商品供民眾選擇,並定期透過相關媒體及宣導說明會推展年金保險商品之概念,俾提醒國人及早規劃老年經濟生活之重要性。在積極推動前項方案下,人壽保險個人保件新契約平均保額已由94年6月底之62萬元,逐漸提升至96年10月底之98萬元。


(五)檢討修訂各式保單示範條款,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期減少保單條款解讀認知落差及理賠認定爭議案件,94年至96年間陸續核定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等10種人身保險單示範條款及2種財產保險單參考條款,並核定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另94年及95年間核定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俾鼓勵壽險業參與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及積極開發新種保險商品。


(六)推動並完成保險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健全保險法制基礎: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計58條,業經 總統於96年7月18日公布施行。修正內容包括強化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健全保險業財務及業務之監督管理、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之規範及調整、加速問題保險業處理程序及強化公會自律功能等,對於改革保險市場暨穩定金融秩序有重大助益。


(七)健全保險多元行銷制度,擴大消費者投保管道:
推動訂定「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有效因應多元化保險行銷之趨勢,並達成審慎監理之目標。


(八)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擴大社會安全網: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87年1月1日施行以來,至96年10月底全國汽、機車已投保本保險者約1,653萬輛,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之權益,除於94年2月5日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增加保險給付範圍外,另於95年度進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機制之研議,於同年12月中旬起開放保險輔助人查詢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費,成效良好,再者,為確保本保險制度健全及長遠發展,於96年度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全面稽核機制及建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差異化管理措施。


(九)推動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自91年4月1日實施以來,截至96年10月底投保率已達24.3%,相較於88年921地震發生時之投保率2‰成長甚多,期間為使該制度更加健全及提供民眾更完善周全之保障,在保費維持不變情況下,除修法將本保險危險承擔機制限額自新台幣500億元提高至600億元外,並修改保單修款,將地震引起之海嘯及海潮高漲納入承保範圍及明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本保險制度之中樞組織,並順利推動該基金於95年7月1日自中央再保險公司獨立運作,負責本保險相關事務並承擔信用風險。另為健全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機制及於震災後可加速本保險理賠給付時效及運作效率,完成本保險理賠作業處理程序之訂定。    



考察研究計劃

主題:保險業整合性風險管理之研究

保險係提供保障,具安定社會功能之重要金融制度,其收取大眾資金,公共性甚強,爰確保保險業未來之償付能力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向為各國保險監理之重點。保險業為承擔風險並管理風險之行業,本身之風險管理能力自然備受重視。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整合趨勢、新興金融商品推陳出新、金融集團不斷出現、資訊科技進步、全球暖化及高齡化社會等因素,使保險業及監理機關在風險管理議題上面臨相當大的挑戰。另外,美國2002年7月通過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要求強化企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有效執行;美國會計師及內部控制相關委員會也提出企業風險管理準則,更引起各界對整合性風險管理之重視。為此,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在核心監理原則中已導入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評估與管理、資訊揭露以及消費者保護等監理原則,以期協助建構健全之整合性風險管理監理架構,確保保險業財務業務健全發展。

由於保險業所面臨的風險型態日益複雜、包括監理機關、信用評等公司、投資人及消費者等外界的監督壓力不斷升高、組合式(portfolio)或整合型(integrated)風險的觀念逐漸盛行以及將風險逐步加以量化的作法日見普遍,使得企業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以下簡稱ERM)逐漸受到各國企業界與監理機關的關注。所謂ERM,係指任何企業之組織針對其所面對之各種風險所採取之全面性系統評估、內部控制、組織調整、財務規劃及稽核監控等管理策略,藉以達到增加組織利害關係人之短期及長期利益。其主要步驟包含建立情境、確認風險、分析及量化風險、整合風險、評估及排序風險、處理及利用風險、監控及檢視。因此ERM所處理之風險除傳統之財務風險外,尚包含作業及決策等風險。

在國際保險監理趨勢方面,諸如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及歐盟保險監理機關所推動之清償能力監理規範等改革,均已非僅著重於財務面,尚包含公司治理及市場行為等部分,尤其近年來信用評等機構對於受評公司之考評亦包含公司之風險管理措施,因此未來我國保險監理方向亦應朝向整合性風險管理,以確保保險業清償能力,維護保戶之權益。

國內在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監理部分,持續推動保險業提升準備金適足性評估機制及規劃與國際保險監理制度發展接軌相關事宜,例如責成保險業採損失發展經驗計提賠款準備金及採現金流量測試法評估壽險業之責任準備金;委請專業精算專家執行簽證精算報告覆閱制度;協助精算人員提升專業執業品質,落實簽證精算人員制度之功能;督促保險業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精算、會計、清償能力監理議題之研究,並預為規劃國際接軌時程及擬訂因應措施。此外,亦致力於公司治理及市場行為之加強監理。未來如何將財務、業務、公司治理、資產負債管理、資訊揭露以及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作有效整合及後續監控,對保險業及監理機關均為亟待規劃研議之課題。

基於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已將保險業整合性風險管理納入監理之重要政策議題,並鼓勵各國推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獲得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同意及補助我國於明(97)年舉辦保險監理官整合性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邀請亞太地區各國保險監理官參加,預期將能提升國內保險業者對此議題之重視。

鑑於歐美國家為推動整合性風險管理之先驅,擬前往歐美等地大型保險業、重要保險監理機關、信用評等機構及國際保險監理官組織等,考察及研究保險業整合性風險管理之發展情形、推動策略及監理原則,以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我國保險業整合性風險管理制度及強化公司治理之政策規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