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公務人員得獎人

九十七年度得獎人

王儷娟女士

得獎人學經歷

得獎時職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
學歷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商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系國際貿易組學士
經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主任秘書證券期貨局組長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稽核、專員、科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局長退休
現職陽明海運稽核長暨副總經理
著作金融檢查制度與金融犯罪查處機制之新趨勢



重大事蹟貢獻

一、任職金管會檢查局期間:

(一)兼任檢查局機動小組主管,辦理疑似金融不法案件之查處事宜,並與檢調機關協調合作,共同打擊金融犯罪。
(二)督導推動金融檢查制度之檢討與修正,以有效運用金融檢查資源,提升金檢效能:
        1.督導增(修)訂「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要點」、「實地檢查後邀集受檢單位召開檢討會作業流程」、「出具檢查報告應注意事項」及調整一般檢查之突擊查庫方式,以建構標準化之檢查作業流程。
        2.督導「銀行業檢查評等制度」之規劃,並進行試評作業,以逐步落實風險為導向之金融檢查制度,使檢查人員於辦理實地檢查前即能掌握受檢金融機構之主要風險類別及暴險大小,並將監理資源投注於重要風險業務項目,以有效監控該機構之風險變化與管理運作。
(三)督導辦理檢查局參加95年度優質英語生活環境評核,成績核定為優等。    


二、任職金管會證期局(財政部證期會)期間:

(一)證券發行管理方面
        1.94年推動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有關公司治理(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董事與監察人之獨立性)相關條文的立法通過,有效推動我國改革與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2.督導研擬設置「國際債券市場」架構,及蒐集星、港等地區相關市場規範,並研擬相關法規修正事宜,順利完成我國債券競爭市場之建置。
        3.87年推動執行及規劃研議新制有價證券公開申購承銷制度方案,其中申購處理費以證券交割帳戶取代郵局劃撥之扣款方式、申購處理費部分提撥為投資人保護用途,為證券承銷市場之創新作法。
        4.撰寫之「我國資本市場私募制度之研究」研究報告,獲財政部86年度研究發展評列甲等,所提出之證券管理法令具體修正草案條文,對日後我國私募制度之建立,使企業募集資金方式更具彈性並提昇政府效能,助益甚大。
        5.86年完成規劃信用評等制度之建立,並輔導引進國際知名信用評等公司(S&P)與國內證券周邊機構合作共同成立我國首家信用評等公司-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6.85年全盤檢討上櫃審議制度及相關法規等數十種法規修正,嚴謹上櫃審查品質。

(二)期貨市場管理方面: 
        1.93年底於赴美考察後,即督導期貨交易所取法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規劃建置「期貨交易教育中心」,該中心之『虛擬交易所系統』為模擬市場下單環境,以加強對期貨交易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對活絡期貨市場有提昇之效。
       2.93年推動全國單一期貨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以擴大公會組織、人力及強化自律功能。
        3.92、93年陸續督導期貨交易所推動完成「台灣五十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我國首次非以股價為標的之期貨商品(公債期貨)、我國第一項短期利率期貨商品(30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及國泰金控、南亞科技等25種股票選擇權契約上市交易,大幅增加期貨商品種類以擴大我國期貨市場規模。
        4.92年完成研議期交稅條例之建議修正草案條文,並與財政部賦稅署協商獲致調降期貨交易稅率之共識及採納所建議之修正條文。
        5.92年督導訂定「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以加強期貨業公會組織、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及發揮公會應有的自律功能。
        6.92年督導期貨交易所建置完成期貨監視制度與相關查核作業,以完備期貨市場之監理機制。
        7.92年督導完成開放期貨經理事業之相關配套法規與措施。

(三)國際事務方面:
        1.94年間陪同金管會主任委員赴紐約、倫敦參加歐元雜誌所舉辦之台灣全球投資論壇,負責準備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之對外說明資料,提高台灣金融市場之國際能見度,使外資肯定我經濟發展,並持續投資我國股市。
        2.93年代表金管會證期局參加第二十五屆瑞士期貨選擇權會議,並於執法會議(Regulators Meeting)中報告我國期貨市場之發展現況。
        3.90年隨同財政部部長赴歐洲參加「台灣投資論壇」負責相關資料之提供及報告之撰寫。
        4.89年代表證期局參加「第五屆中美次長級經濟對話」並於金融政策法規小組中報告有關外資議題。

(四)證券商管理方面: 
        1.85年完成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之開放。
        2.87年辦理推動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之規劃、執行、宣導及法規之增修訂。    



考察研究計劃

主題:金融檢查制度與金融犯罪查處機制之新趨勢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之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指出,有效的銀行監理制度應包括實地檢查與場外監控。因此,金融檢查工作實為金融監理不可或缺、至為重要的一環。我國金融檢查制度自93年7月推動實施金檢一元化政策,整合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原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檢查人力,成立專業之金融檢查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後,已開啟了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檢查局成立以來,致力於參酌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及歐美等先進國家之金融監理檢查制度,改變過去傳統定時定點模式之檢查方式,逐步調整為以風險為導向之金融檢查架構,以有效配置檢查資源,達到提昇金融檢查效能之目的。例如逐步建置金融機構單一申報資料窗口系統,督促並驗證金融機構申報監理資料的正確性;規劃推動銀行業金融檢查評等制度,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金融檢查;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實施,培訓檢查人員辨識與評估風險之能力;建置各業別金融機構表報稽核分析機制,運用申報資料產出監理資訊,分析金融機構經營良窳,作為擬訂金融檢查頻率之參考,以有效運用檢查資源。


隨著金融產業在金融創新方面的蓬勃發展,跨國界的金融活動日益頻繁,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良窳更顯重要,其風險管理模式多朝向整合性、複雜化及專業化之發展趨勢,雖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秉持審慎的金融監理原則,紛紛採行以風險為導向之監理檢查制度,建構不同之風險評估架構(如英國FSA之ARROW),然而在近來全球性通貨膨脹壓力及次級房貸風暴下,金融機構面臨流動性及信用危機,多家歷史悠久的重量級金融機構財務受到重創,全球各金融主管機關紛紛採行多項改革措施以因應此衝擊。其中,金融監理主管機關在組織架構、金融檢查制度及與各相關政府機構之協調聯繫等如何調整以因應此新金融情勢之挑戰,及金融監理機關如何加強監理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金融檢查人員能否具備相關專業能力以適時查核發現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適當性,為本研究計畫主要的關心重點。藉考察及研究英美日等具有世界金融中心地位之主要國家的金融監理發展,以建構具國際化且適合國內金融環境的新金融檢查制度,提昇國內金融產業競爭力,並打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本研究計畫另一重點,係有鑑於金融犯罪案件之查處中,金融監理機關移送認定標準、檢調機關偵辦方式迭有爭議,常成為社會矚目事件,多肇因於金融業務具有複雜性、專業性與敏感性,且疑似金融不法案件的查處方式對金融市場亦會有相當程度的衝擊,金融監理機關實有更審慎周延辦理金融不法案件的查處、加強與檢調機關聯繫的必要,以提高案件偵結率及起訴率,能於打擊金融不法犯罪的同時亦能兼顧對相關犯罪嫌疑人毋枉毋縱,符合存款人、投資人對誠信市場的期待,以協助建立我國成為亞太金融中心。因此計畫考察及研究美國、日本等相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不法案件之查處作法、與司法機關如何共同合作以打擊不法金融犯罪,以做為檢查局強化查處金融違法案件的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