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先生
得獎人學經歷
得獎時職務 |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兼國際事務委員會執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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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S.J.D.)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博士(J.D.)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碩士(LL.M.)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
經歷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際事務委員會委員暨執行長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 美國蘇利文克倫威爾國際法律事務所(Sullivan & Cromwell LLP)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委員暨執行長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人 |
現職 | 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
著作 | 從五都升格看我國直轄市自治權限之調整 |
重大事蹟貢獻
一、台北小巨蛋事件:
依據政府採購法以及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終止涉嫌以圍標行為取得台北小巨蛋經營權之不良履約廠商,保全台北市對市有財產之權利,使台北小巨蛋此一公共設施得以回歸公共使用,不致遭廠商惡意壟斷把持。
二、中正紀念堂更名事件:
基於保障台北市對於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之自治權限,於立法院嚴正指出中央政府未經立法院審議自行將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降格為台灣民主紀念館管理處,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並透過文資法之暫定古蹟程序,保全中正紀念堂此一重要歷史文化建築免於因政治傾軋之不當破壞。
三、一綱一本事件:
基於保障台北市對於直轄市學校管理之自治權限,聯合主張一綱一本之地方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聲請司法院針對教科書之管理權限進行解釋,從而防止中央政府於解釋做成前逕行停止、變更、撤銷或廢止台北市等地方政府關於教科書選用評選等行政行為,並使此一爭議之後得在中央與地方合作之氣氛下平和落幕,獲得共識。
四、國家賠償權之保障:
修改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明定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期限,並建立獎懲制度,大幅提升台北市國家賠償案件審議效率,每案平均辦理日數自95年之68.1日,縮短至96年之48.5日,97年再降低至47.6日,落實我國憲法上所保障之國家賠償權。
五、市府各機關契約業務之輔導:
為保障市府及市民權益,健全台北市各機關之契約作業,除延聘律師修正台北市政府之各項契約範例外,並親赴台北市政府各機關進行訪視輔導,有效提升本府各機關法制作業品質及增進行政效能。
六、市府各機關訴訟業務督導:
為協助市府各機關妥善處理訴訟業務,除不定期針對重要爭訟案件延請律師、學者及專家與各該涉訟機關進行研討外,並建立各機關律師延聘之監督考核制度,以各機關對於其所延聘律師之滿意度作為本府未來延聘律師之參考,對於本府各機關之訴訟業務助益甚大。
七、消費者權利保護:
積極提升台北市消保官之功能,處理案件量由每年4300餘件增加至近8000件,接近全國總案件量50%,
八、人權保障:
定期召開人權諮詢會議,要求本府各機關針對「樂生療養院院民人權」、「數位學生證與隱私權保障」、
考察研究計劃
主題: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之理論與實務
近代國家成立以來,為了防止專制獨裁政體再度復活,遂在國政的層次,依權力分立理論,將原本集中於專制君主手中的種種國家權力,予以分立、分離而獨立,並透過相互抑制的手段以達均衡的效果,此為「水平的權力分立」,一般而言係指國家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另外,無論基於以民主主義為基礎發展而出之「住民自治」,抑或以自由主義或地方分權主義為基礎之「團體自治」,均係承認一定地域之住民,以自由意思組成地域團體,自主規劃該地域或團體之公共事務,此即為「垂直的權力分立」,亦即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垂直分權設計,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一定自主與獨立地位。然而國家為完成其公共任務亦需盡力維持法律的一致性與平等性,對於地方事務必須做不同程度的規制與監督,大法官釋字第498號即指出「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
地方自治團體處理之事務,依傳統分類分為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傳統上並以法律優先原則作為區劃標準,以致使中央藉由法律之制定主控了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但未能符合憲法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之原則,於法律沒有明確規範時,亦欠缺標準。
不寧惟是,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同時亦為國家之國民,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均共同負擔對其居(國)民之照顧義務,是以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同時處於競爭與合作之微妙關係,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基本問題,並非全然係分權垂直制衡模式,而係需基於尊重地方住民,共同解決住民問題為首要目標。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上,學說上發展出「權限法定原則」、「概括性原則」、「自治體先原則」、「事物性質原則」、「效率原則」、「排他性原則」、「地方適合性原則」、「正當程序保障原則」等參考標準,然仍需視各國法政制度與現狀逐一檢視其地方立法權、財政權、組織權、人事權、執行權等之分配是否適當。
臺北市政府於我國地方自治發展向居於領先地位,從「全民健保釋憲案」、「里長延選釋憲案」、「一綱一本釋憲案」等具體案例,再再突顯出自憲法以降之現行法制在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尚未明確,立法院挾其立法權限,致使「中央請客地方買單」此等侵害地方自治權之法律多如過江之鯽,甚至透過法律解釋權、核定權間接干預地方自治條例之發展空間,法界實有必要重視此一憲政問題並詳加研究。本考察擬就美國聯邦與地方各級政府權限劃分、爭議處理及地方自治發展現況蒐集資訊進行比較研究,祈能對我國制度發展提出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