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公務人員得獎人

一〇六年度得獎人

吳自心先生

得獎人學經歷

得獎時職務財政部政務次長
學歷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
經歷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局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局長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財政部常務次長、政務次長
現職臺灣期貨交易所董事長
著作健全我國國際租稅制度之研究



重大事蹟貢獻


.吳常務次長歷任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臺北市及北區國稅局局長等職務,秉持賦稅專業完成許多重要工作,包括建立反避稅制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推動修正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建置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精進綜合所得稅扣繳及結算申報措施等,認真負責、使命必達,在各個工作崗位上,都有極優異表現。茲敘述其重要貢獻如下:    


.一、 105年6月迄今任職財政部常務次長期間,協助推動部務

(一) 推動稅制改革,落實租稅公平合理
1. 為有效防杜跨國租稅規避,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及修正第126條,並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確保國家稅收。
2. 避免高所得者藉捐贈行為進行租稅規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之4,明定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避免高所得者藉非現金捐贈進行租稅規劃,遏止逃漏。
3. 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發展趨勢,建立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透過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境外電商業者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相關稅捐,俾掌握稅源,促使國內、外電商業者公平競爭。
4. 國際間以強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稅務合作為保障各國合宜稅收主要手段,面對國際日益提升之資訊透明標準,為保障我國稅基、維護租稅公平及善盡國際義務,修正「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以利我國與美國進行雙向資訊交換及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二) 維護民眾權益,修正相關法令以專法保障納稅義務人稅法上應有權利,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範基本生活費不得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租稅規避及推計課稅原則免罰、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保障賦稅人權,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
(三) 提升貿易便捷與安全,增進我國經貿競爭優勢
1. 105年9月完成強化艙單篩選系統效能、檢討與調整風險因子,提高進口報單審驗命中率、強化關稅與內地稅資料勾稽、精進價格應審抽核命中率、降低人工應審報單比例、優化商業智慧(Business Intelligence)分析工具,有效提升專家系統效能,完善風險管理運作機制,兼顧貿易便捷與安全。
2. 積極推動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制度,與國際安全供應鏈接軌,105年10月起實施我國與韓國優質企業(AEO)相互承認,及兩岸海關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及高級認證企業互認試點作業,使AEO業者享便捷通關優惠,提升貿易安全,促進雙邊貿易發展。
3. 105年11月25日及106年1月19日完成「臺灣海關與歐盟反詐欺局行政合作協議」及「臺灣海關與芬蘭海關合作打擊關務詐欺合作協議」簽署,促進貿易便捷與安全。
(四) 強化邊境查緝,積極遏阻非法走私及維護貿易公平
1. 為避免進口人長期運用低價免稅制度,以化整為零方式,頻繁將貨物輸入國內,使合法進口貿易商處於不利市場競爭地位,修正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增訂「進口次數頻繁」文字,排除頻繁進口貨品適用免稅規定,維護租稅公平,並賡續研訂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及調降低價免稅限額。
2. 快遞貨物多於夜間通關且具快速便捷特性,為防止淪為不法走私途徑,指示同仁全面利用X光機進行掃描,確實掌握快遞包裹內容物,避免不法貨物夾帶通關。
3. 為增加查緝量能,打擊多變走私態樣,推動建置4部高穿透力X光貨櫃檢查儀及45部行李X光機相關計畫,預定107年底完成;擴大緝毒犬隊部署,持續參與其他機關毒品專案查緝行動。



.二、 任職財政部賦稅署署長期間(102年1月至105年6月)

(一) 檢討不符國際趨勢及不合時宜稅制,研擬下列重要法案:
1. 推動修正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我國為降低股東投資成本,促進投資帶動經濟成長,自 87 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制度;惟實施以來對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近年經濟成長明顯趨緩,大額股利稅額扣抵減損政府稅收,爰推動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由完全扣抵制修正為部分扣抵制,調整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及相關扣除額,改善所得分配,充裕國庫稅收。
2. 恢復銀行、保險本業營業稅率為5%:我國自88年7月起調降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改善金融業經營體質,明定調降相當金額用以打銷呆帳,考量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獲利提升,銀行業總體逾期放款比率由90年底8.16%降至102年底0.36%,達歷史新低,政府長期扶植效果顯現,爰推動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及第36條,將「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之營業稅稅率恢復為5%,回饋政府為扶植金融業所付出成本,並將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充裕庫收。
3. 修正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我國自78年起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差別待遇,加重夫妻經濟負擔,有違平等原則,爰推動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及憲法平等原則,兼顧對稅收損失、租稅效率、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等有利或不利影響。
(二)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受命推動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制度:
修正前我國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絕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致稅負偏低,房價不當高漲,引發民怨,且與國際稅制不一致。為建立合理透明稅制,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租稅改革方案,舉辦多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爭取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完成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持有未逾2年之房地或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並配套將所增加稅收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
(三) 因應綠色環保潮流,促進節能減碳,受命研擬下列重要法案及重要措施:
1. 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第126條,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內容符合一定條件,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
2. 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105年度利用該項服務查詢下載扣除額戶數約389萬戶,平均每1申報戶可利用或免檢附單據約34.72張,簡化申報作業。
3. 推動使用電子發票: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增定電子發票及其載具法源依據及定明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罰裁罰適用範圍;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降低公用事業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另為提升民眾使用電子發票意願及便利,推動信用卡為載具作業,鼓勵輔導更多營業人與銀行加入,創造多元化載具儲存發票便利環境。
4. 推動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車(機車)出口或報廢換購新車(機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增加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意願,達減少空氣汙染與二氧化碳減量目標。
(四) 榮獲第5屆政府服務品質獎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精進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品質,節省納稅義務人報稅依從負擔及國稅局收件、查審、補退稅作業成本,即時回應民眾需求,深受肯定,榮獲第5屆政府服務品質獎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105年度採用本項服務完成申報案件約223.8萬件,占總申報件數比例達36.48%。
(五) 首創「健保卡+密碼」查詢綜合所得資料多元化網路報稅管道,創新推動民眾可運用「健保卡+密碼」方式查詢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統計105年度利用「健保卡+密碼」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51.5萬件,提供更便利網路申報管道,有效減輕申報成本。
(六) 建置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
為改善長久以來外籍旅客離境前於機場(港口)辦理退稅需排隊久候窘境,促進旅客將退稅款留在臺灣消費,參考多國做法,規劃推動委由民營退稅業者建置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服務。


.三、 任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期間(101年3月至101年12月)

(一) 辦理「賦稅(國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計畫」
配合賦稅再造案上線時程,完成賦稅資訊系統整合測試、正式轉檔上線、各階段文件審查等作業及辦理教育訓練,解決跨單位系統問題,101年10月22日完成138個系統整體上線作業。
(二) 執行「健全內部控制實施方案」
落實執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各項重點工作,協助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個別性業務設計範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腦選案核定進度及管制作業」乙則,101年5月頒行全國各行政機關參採運用。    

.四、 任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局長期間(99年7月至101年3月)
(一) 積極推動稅政簡化創新措施
1. 配合推動「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帶領同仁蒐集「捐贈列舉扣除額」資料,參與各類扣除額資料厘正核對、測試等相關作業決策指導小組規劃會議及辦理宣導推動措施記者會。
2. 為使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一致性,主辦修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避免檢舉人無具體事證,向各地區國稅局大量檢舉逃漏稅案,徒增稽徵人力及成本。
(二) 積極配合新稅制推動
配合99年9月16日菸酒稅法第2條增列料理米酒規定,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米酒經濟負擔及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誘因,訂定「輔導營業人販售料理酒類應陳列於調味用品區作業計畫」,協助同仁輔導轄內販售料理酒營業人計28,471家,保障國民健康及消費者飲食安全。
(三) 辦理清理舊欠作業績效卓著
積極清查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轄屬分署合作追查鉅額欠稅執行案件,陸續徵起鉅額欠稅,確保國家稅收。
   




考察研究計劃

健全我國國際租稅制度之研究

壹、背景說明
租稅課徵與商業活動息息相關,科技發展與網際網路無遠弗屆,電子商務興起改變傳統交易模式,商業活動進入全球化時代;國際資金與人力移動迅速,增加跨國企業移轉利潤規避稅負誘因,嚴重侵蝕稅基;健全我國國際租稅制度,使我國租稅制度與時俱進及與國際接軌,透過跨國稅務合作,確實掌握交易資訊,維護租稅公平,為目前重要課題。
國際間為因應稅基侵蝕造成稅收短缺財政惡化困境,無不致力各項反避稅行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3年2月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報告」,同年7月發布15項行動計畫,透過OECD、G20成員國、發展中國家及地區之共同參與,歷時2年研議,於2015年10月發布各項行動計畫之最終報告,提出多項反避稅措施等建議,供各國作為修訂稅制之參考。
反避稅措施須仰賴稅務資訊透明始得有效執行,近年稅務資訊透明度議題於國際間持續發酵,具代表性首為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於2014年7月1日實施,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將美國人帳戶資訊提供予美方,否則該機構及其客戶之美國來源收入扣繳30%所得稅,遏阻美國居住者逃漏海外所得稅行為。OECD界定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稅務用途(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資訊交換」,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目前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執行該準則,OECD及歐盟均重視各國稅務資訊透明程度,提出或計劃提出非合作租稅管轄區清單,研議採行防禦手段。
OECD等國際組織致力提升各國跨境租稅制度之一致性(Coherence),確保落實實質課稅原則(Substance)及提高租稅透明度(Transparency)。因應國際租稅發展,租稅法令應與時俱進,精進稅務稽徵作業,俾兩者相得益彰,營造良善租稅環境。基此,擬參考國際發展趨勢,就數位經濟時代之租稅制度、接軌國際反避稅標準及提升我國租稅透明度議題進行研究,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且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
貳、研究方向
一、研議數位經濟時代之租稅制度
隨著科技發展,電子商務藉由網際網路之無遠弗屆,打破國界限制,蓬勃發展。有別於固定銷售據點之傳統模式,網路平臺交易可銷售實體及數位產品等,亦提供相關產品資訊、資料庫及線上遊戲等服務,買受人(尤以個人買受人為甚)得於足不出戶情況下,直接自境外購買相關產品或服務,造就電子商務成為當今高度成長之新興產業。
透過電子商務從事之交易具有數位化、虛擬化、隱匿化及支付電子化等特性,致稅務稽徵面臨極大挑戰,如何設計一套合理及公平之租稅制度,得以掌握交易資訊,進而掌握稅源,又不干擾跨境電子商務成長,為一迫切且重要租稅改革議題。爰此,繼跨境電子勞務課稅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案後,亟須就數位經濟之租稅制度相關議題及前述修正案執行情形進行研究,參據OECD建議及各國作法,研議合宜當前我國國情之稅制。
二、接軌國際反避稅標準
我國對外貿易依存度高,且為自由開放之經濟體,隨著國際化程度深化,企業透過海外布局追求利潤極大化。
自OECD發布BEPS行動計畫成果報告以來,各國稅捐機關積極響應,我國雖非OECD會員國,亦無法置身於國際反避稅潮流之外。為因應國際租稅脈動、維護人民租稅權益並提升企業經營競爭力,我國配合OECD發布BEPS行動計畫檢視現行租稅制度,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建立受控外國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研議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完善移
轉訂價風險評估分析及無形資產交易查核之規範。
為因應企業日新月異之跨境交易活動,BEPS行動計畫除稅基侵蝕之預防及稅收保障考量外,透過租稅制度之調整。接軌國際規範,亦有助提供跨國企業協調一致之投資環境,使企業能夠依法繳稅,永續經營,減少雙重課稅。我國將成立推動反避稅制度工作小組,就企業與個人CFC、PEM、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與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制度之建置,規劃分工作業時程,積極執行法規面、稽徵作業面、電作系統面、訓練及宣導面之應辦事項。為期周延妥適並符國際作法,允宜規劃觀摩其他國家施行該等制度之執行成效、缺失及改善情形,俾供我國未來執行之借鏡。

三、提升我國租稅資訊透明度
OECD界定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稅務用途(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資訊交換」,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包括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作為各國執行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之標準,以利各國遵循。CRS係規範金融機構應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金融帳戶資訊之範圍,各國應將CRS國內法化;CAA係各國主管機關以雙邊全面性租稅協定、雙邊稅務資訊交換協定或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MAAC)為國際法律依據,約定按CRS執行自動資訊交換應相互遵循之規則。
我國為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106年6月14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完備執行CRS法源依據;為建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按CRS執行自動資訊交換之國際法律依據,積極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及與我國32個租稅協定夥伴國以資訊交換條文為基礎,洽簽CAA。為利後續執行,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授權,將發布子法規,規範金融機構執行CRS之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並規劃後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實務作業程序。
考量我國刻於按CRS執行自動資訊交換之法制及作業程序規劃階段,且未能如鄰近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透過參與OECD全球稅務透明與資訊交換論壇方式,獲得OECD或其他同儕國家之協助,爰擬運用雙邊財政合作方式,主動觀摩其他國家法制建置情形、瞭解建構自動資訊交換後續作法,及實施自動資訊交換面臨問題與解決方法等,如美國實施FATCA成效、歐美重要國家或我國鄰近國家按CRS執行自動資訊交換經驗及作法等,俾利我國完備資訊交換法制及規劃CRS實務作業與流程。